3月6日,磐安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财务负责人吕某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面对这一结果,陈某、吕某追悔莫及。
2016年12月,原告羊某因运输合同纠纷将某公司诉至磐安县人民法院。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羊某运费及利息损失。因某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羊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吕某将某公司厂房出租,收取了30多万元租金,但两人并未将该笔款项交至法院,而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等其他开支。
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某公司与申请人羊某达成支付协议,并获得羊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员,被告人吕某作为被告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生效判决权威性不容藐视,2018年以来,磐安县人民法院大力打击拒执犯罪,已公开开庭审理6起拒执类案件。其中被告既有第一债务人也有担保人,甚至还有公职人员,但无论是什么身份,只要抗拒执行、违法犯罪,就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磐安法院积极发挥庭审一案、警示一批的作用,以审促执,通过邀请被执行人旁听拒执案件庭审等方式,使他们感受到法院大力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放弃侥幸心理,认真对待生效判决,主动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