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麻烦你们了,冒着这么大的雨,一路绕着这盘山路过来,感谢感谢!”朱某一边向检察官们连声道谢,一边在不起诉决定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赶在“五一”放假前,天台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和干警们翻山越岭,不惧狂风暴雨,开了1个多小时盘山路,来到泳溪乡半山村的朱某家中,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去年7月23日,蒋某与被害人朱某发生口角,互相推搡中造成朱某轻伤一级。同年12月5日,蒋某自愿赔偿朱某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双方达成调解,朱某对蒋某表示谅解。
检察官本着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充分听取了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后,最终对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由于被害人朱某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因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跌落,导致脊柱受伤,只能卧床休息,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为及时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检察官第一时间主动前往朱某家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