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颁布施行
——以立法促进心理健康、温暖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卫生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据流行病学调查,我省精神障碍总患病率为17.3%,推算全省各类精神障碍患者900余万、其中约60万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神疾病负担在疾病总负担中居第一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患者及其家庭因病致贫返贫情况比较突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和心理行为问题导致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的安全稳定带来影响。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和康复、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条,包括政府责任落实、服务体系建设、心理健康促进、预防治疗康复、保障措施等内容。

一、本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构建齐抓共管、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一是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针对上位法(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卫生工作政府责任较难落实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经费预算、健全机制、考核监督等方面的责任;同时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和任务。二是明确部门职责。部门的参与和配合是做好精神卫生的重要前提。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责任和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的各自职责。

  (二)关于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健全精神卫生医疗服务体系。根据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现状,着重在优化精神卫生服务资源配置、明确相关服务机构职能方面作出规定。二是强化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建设。针对目前部分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力量薄弱的现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建设。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三)关于心理健康与心理服务。为巩固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健康浙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条例作出创制性规定。一是深化社会心理服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站点。二是在全国率先将心理健康体检纳入体检常规项目。强化特殊群体心理服务,特别规定对处于职业发展特殊时期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和辅导。三是规范心理咨询服务。针对目前心理咨询行业乱象丛生等问题,条例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关于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针对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实际,条例对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是细化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为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加强患者服务管理,条例对日常排查工作和发病报告作出规定。二是规范住院出院相关制度。为解决长期滞留医院难出院等实际问题,条例对自愿住院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他人安全危险患者的出院手续办理,分别作出了规定。三是推动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主要集中在社区、家庭中,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康复尤为必要。条例对于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的建设和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对康复患者的权益作出规定,以更好地体现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关爱。

  (五)关于保障措施。一是优化患者医疗费用报销流程。为体现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走在前列的要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践,条例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费用即时即报结算系统,实行医保支付、医疗救助与其他救助一站式结算。二是落实救治救助措施。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全额资助。三是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待遇偏低、职业吸引力不强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流失的主要原因,为此,条例规定,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规定制定。

二、实践工作中重点问题的立法详细规定

  (一)心理健康促进。一是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心理健康服务下沉。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的要求。我省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六大工程之一,探索出许多好的经验做法,条例对这一“浙江经验”进行总结,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平台等设置心理咨询室或者社会工作室,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二是落实政府心理援助职责。一方面规定应当设立全省统一的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和心理健康互联网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另一方面要求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三是明确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责任。条例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重视本单位职工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在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经历突发事件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援助。四是落实学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职责。条例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其中,高等院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

  (二)规范住院管理。《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住院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对精神障碍患者伴发传染性疾病的处理、出院手续办理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中常遇到困难。为此,条例就上述问题作了相关补充完善。一是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住院管理提出要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保护精神障碍患者人身安全,并为其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住院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情形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查找。二是增加住院患者伴发传染性疾病后的转诊会诊机制,规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伴发传染性疾病的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组织会诊;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转诊。三是明确住院患者出院手续办理主体。实践中,存在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因各种原因出不了院,长期挤占紧张的医疗资源。为此条例规定,经治疗达到出院标准的住院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为其办理;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确有困难的,由患者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患者,无法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其办理。

  (三)构建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社区康复是精神卫生工作的一大短板。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有利于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有利于促进患者家庭减轻负担、精准脱贫,对于促进患者家庭幸福和社区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我省精神卫生社区康复体系建设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衔接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二是明确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一家政府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三是要求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新建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政府投资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具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功能,鼓励已建成的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创造条件,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四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

  (四)就业促进问题。实践中,经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和已经康复的人员普遍存在就业困难问题。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就业权利、为其创造就业机会,条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已经康复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创造就业条件,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社区康复机构可以推荐病情稳定、功能评估合格并具有就业能力的患者就业,并协助做好辅导工作。同时,对于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就业岗位的用人单位,明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五)监护人责任问题。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康复,离不开监护人积极履行看护、照料和配合治疗、康复等监护职责。为促使监护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强化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支持和保障。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参加培训、增强护理能力和意外事件预防处置能力,帮助患者进行康复训练等明确为监护职责内容。二是明确政府应当通过看护补贴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和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予以补助。三是要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所在单位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帮助,可以通过实行弹性工时制度、给予必要的陪护时间等方式为其看护、照料患者提供便利。四是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明确相关部门、团体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