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奋勇救火 见义勇为减刑半年

  7月13日上午,湖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已接受社区矫正2年3个月的王某,因奋勇救火构成重大立功,被核准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1年。此案是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浙江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因重大立功获准减刑案件。

  2018年3月14日,王某因犯诈骗罪被德清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由德清县司法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在社区接受矫正。

  2019年11月12日上午10时许,德清县春晖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一辆正在施工的热熔划线工程车突然起火,车上的7个液化气罐瞬间成了“定时炸弹”,随时有爆炸可能。事发地周边是沿街商铺,附近停有多辆汽车,一旦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危急时刻,正在附近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志愿服务的王某拿起灭火器爬上工程车,接连3次往返火场,将工程车上的火扑灭,随后又将一个个滚烫的液化气罐的气阀拧紧,转移到安全位置。

  就在5分钟内,火情被迅速控制,一起重大火灾爆炸险情被成功排除。然而,因为救火,王某肺部吸入大量颗粒,需要定期清肺,血压也一直偏高,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2020年1月3日,王某的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确认为见义勇为。

  同时,在社区矫正期间,王某积极参与教育学习和社区公益服务活动,表现一直很好。经营着一家包子铺的他,经常送点心给福利院的老人。他还与一户低保家庭结了对,定期为他们送去现金和生活用品。今年疫情期间,王某更是主动参与社区志愿服务。

  庭审中,湖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宣读了提请减刑建议书,向法庭提交了王某的月度考核表、见义勇为行为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并提请德清县人大代表,春晖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翁某作为救火现场的目击证人出庭作证。湖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出庭履行职务,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支持提请机关的减刑建议。

  湖州市中院审理认为,罪犯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其在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遂作出减刑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