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不懂法。我现在认识到了错误,愿意补种树木,缴纳罚款。”近日,天台县一村民何某某收到了当地检察机关送来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检察机关向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后,何某某被该部门责令缴纳罚款、补种树苗306棵。
这是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下办理的一起案件,让轻微犯罪不起诉案件的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何某某是所在村村民小组组长。2023年3月,他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采伐村里的阔叶树。经人提醒后,他得知自己采伐林木的行为涉嫌违法,便主动投案,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经查,何某某共采伐林木立木蓄积30.43立方米,伐树所得5000元。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何某某滥伐林木的数量,已达到构罪标准。但天台县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何某某砍树是为了本村电力施工需要,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为审慎办案,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危害后果、损害救济状况,阐述不起诉原因。听证员均支持对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不进行刑事处罚,不等于不处罚。”天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徐灵芝说。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检察机关应当做好衔接工作。
随后,通过线索移送,该院向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对何某某进行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及时追究赔偿责任,督促何某某完成生态损害修复赔偿。
目前,何某某已缴纳行政罚款,并承诺在来年植树季节补种306株树木。
徐灵芝表示,传统意义上的“行刑衔接”指的是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而这种“反向”移送则防止了“不起诉等于不处罚”的情况发生,是推进轻罪治理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