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护处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首位”。当家庭教育缺失、监护责任缺位时,司法这双“有形”的手如何出手?5月27日,省高院召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浙江法院全面准确实施未成年人保护“两法”,以司法的力量为“花朵”成长护航。
“不利于子女的探望依法中止”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如果探望子女反而给孩子带来不利影响,怎么办?民法典同时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黄某与郑某的女儿只有两周岁。两人离婚后,约定女儿由母亲黄某抚养,父亲郑某每月可探望2次,每月累计探望时长达4天3夜。谁知,郑某在探望期间,却将女儿安顿在旅馆居住,还频繁更换住处,拒绝将女儿送回给黄某。黄某只好通过法院申请执行才找回女儿。与此同时,黄某提出中止郑某探望权的申请。
鉴于郑某没有充足的时间精力照顾女儿,探望期间带女儿居住的环境差,无法保证女儿的正常饮食起居,对孩子的生活、教育甚至心理健康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且未按约定将女儿送回,发生藏匿女儿的行为,法院依法裁定中止郑某对女儿的探望权。
“设立探望权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父亲或者母亲,任何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当首先保障子女的生活安定和身心健康,并且应按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行使探望权。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甚至严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时,就应当对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承办法官解释道。
当父母未尽为人父母的天然责任,导致未成年子女权益受损时,应当采取必要司法举措。在一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中,父亲胡某常年游手好闲,沾染赌博恶习,无稳定工作及收入,还经常打骂儿子小胡,将小胡反锁在家中,拒绝让小胡上学接受义务教育。由于小胡的母亲下落不明,祖父母也体弱多病,在胡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后,在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下,民政局申请撤销胡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小胡的姑姑为监护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
本案中,小胡面临父母先职缺位、隔代照顾能力不足、物质生活危困等诸多困境,法院联合检察院、民政局、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提前沟通协商,凝聚工作合力,通过司法手确保未成年人摆脱不合格监护人的“天然束缚”。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张某与李某婚后生下一对双胞胎,但其中一名孩子因早产造成脑部损伤,需长期康复治疗。因报销医药费等问题发生争执后,父亲李某离家出走,于是张某起诉离婚。张某对于离婚没有异议,但在双胞胎抚养问题上很纠结。她愿意抚养两个孩子,无奈经济能力和时间精力确实有限,怎么解决?
此时,李某的母亲表露出强烈的帮助抚养意愿。因此,法院鉴于李某长期离家的事实状态,在判决准予离婚后,协调张某与李某的母亲签订《监护协议》,由张某将孩子的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李某母亲,由其照顾生活起居。张某承担抚养费用,并定期陪伴教育。
“通过《监护协议》,将部分监护权交由奶奶行使,既解决了孩子母亲抚养子女的实际困难,又能满足孩子奶奶的帮助抚养愿望,也有利于孩子得到稳定的康复治疗,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说。
现实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故事,父母代为处分属于未成年子女份额的财产或者房产。那么,父母可以随意处分子女财产吗?法官表示,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该处分行为是否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而实施进行严格认定,方可确保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孙某夫妇以两套房屋为抵押,向某银行签订两份抵押合同,借款总额600余万元。合同落款处有孙某夫妇及两名未成年子女的签名,但均由父母代签。后来,孙某夫妇由于未能偿还借款,被银行起诉。法院认为,作为抵押人签订两份抵押合同时,两个孩子均未成年,该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孙某夫妇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院判决该银行仅对上述房屋中孙某和妻子的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两份抵押合同中涉及两未成年人的房产份额抵押部分无效。
“本案中出现了未成年人利益和贷款银行抵押权的冲突,对此在价值判断上应优先考虑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贷款银行在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明知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房产作抵押借款,应认定贷款银行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过失,不能认定其为善意抵押权人,由此设立的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承办法官表示,该案同时也提醒市场交易主体,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交易必须审慎处理,不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否则可能要承担权利落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