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累犯当保安又犯猥亵儿童罪
法院司法建议要求保安岗位严格入职审查

  日前,乐清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保安值班期间猥亵儿童案。在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法院还向聘用这名保安的乐清市某保洁服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该公司严格员工入职的资格审查及日常管理,做到安保服务规范有序。

  今年6月8日22时许,乐清某小区的保安潘某在值班时,看到一小姑娘小花(化名)到保安室领取外卖。原本站在门口的他跟随小花进入保安室,假意与小花交谈,借机用手触模小花的胸部,实施猥亵行为。小花非常害怕,取回外卖匆匆逃离保安室。回家后,她将此事告诉家人。家人随即向保安讨要说法并报警。

  潘某,30岁,玉环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3次被玉环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0个月和11个月,最后一次服刑于2018年1月刑满释放。今年,他应聘到小区当保安,上岗才20多天,便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

  乐清市法院审理认为,潘某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从重处罚,且潘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潘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件宣判后,乐清市法院认为聘任潘某的保洁服务公司在选聘保安工作上把关不严,存在过失。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保安必须经严格的政审、培训后,方能持证上岗,曾因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工作。于是,法院向该保洁服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抓好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物管人员入职的资格审查及日常管理,抓好员工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物管人员素养,确保物管人员行为规范化。

  相关法条链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