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织纹螺 全国登报道歉又赔偿
舟山普陀探索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新方式

  “今天,我们调解公益诉讼代表人与当事人贺某因消费者权益损害纠纷,提起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调解案……”7日下午,舟山市普陀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在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普陀区检察院公开对一起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诉前调解,这在舟山尚属首例。

  经普陀区检察院查明,贺某在六横镇长期经营一家餐饮店。2018年7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在贺某店里现场查获未加工及销售的海丝螺共计6.45千克。据贺某交代,他从当年5月开始加工、售卖海丝螺,为招揽顾客,在明知海丝螺是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以250克每份6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利420元。

  经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监测与检测中心鉴定,贺某销售的海丝螺即织纹螺,含有河鲀毒素,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属于明确要求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的有毒生物。

  贺某向不特定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存在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舟山市检察院交办后,普陀区检察院考虑到案情相对简单,涉案价值低,且当事人贺某也主动提出了调解请求,决定采用诉前赔偿的形式进行调解。

  为了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普陀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由第三方进行调解,由市一级调解员芦锡明主持,并邀请了2名资深人民监督员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全程监督。

  “普陀区检察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贺某支付价款十倍约42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性报刊媒体上公开道歉。”普陀区检察院党组成员胡胜担任公益诉讼委托代表人,提出了两项调解诉求。当事人贺某对于案件事实没有异议,认可公益诉讼委托代表人提出的诉求,表示愿意赔偿。

  经过现场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那么,4200元的赔偿金赔给谁呢?由于贺某损害的是公共利益,经多方讨论后决定,将这笔4200元的赔偿款一次性汇入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账户。“本案的赔偿金将用于消费者在食药品领域权益保护的公益支出,所有的款项将在普陀区检察院全程监督下专款专用。”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

  “这起食品安全领域的案件能顺利达成协议,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也是诉源治理工作的一种新尝试。”胡胜表示,下一步,这一做法将运用到其他食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努力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