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跑腿代购“止痛药”,结果成了贩卖毒品?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浙江高院召开第十次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专门介绍浙江法院2021年以来审理麻精药品、“笑气”等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周某某在治疗肾结石时,对麻精药品产生药物依赖,频繁开药,后被医院发现,不予配取药物。于是,他找到了职业跑腿人富某某,约定在正常跑腿费的基础上,再每单加几十元不等的跑腿费,让富某某编造结石痛、腰痛等急需麻精药品止痛等理由,去医院开出麻精药物后交给他注射。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间,富某某为周某某共计开具地佐辛注射液、盐酸曲马多注射液115次,获取“跑腿费”5580余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富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一审判决富某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在正常发挥医疗效用时属于药品,被滥用时则成为毒品。”发布会上,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薛海华介绍。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麻精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社会危害很大。浙江法院坚持从严惩治麻精药品流入非法甚至涉毒渠道的犯罪活动。2021年以来,共审理涉麻精药品刑事案件97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4.14%,审理非法销售“笑气”案件115件,非法销售含有禁用物质的减肥产品案件30余件。其中“笑气”类案件占比最高。薛海华介绍,“由于年轻人没有认识到‘笑气’具有与毒品一样的危害,被称之为‘奶油气弹’‘快乐气球’而滥用。浙江法院对非法生产、销售‘笑气’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外,案涉麻精药品种类呈扩增趋势。在司法实践中,浙江法院对出于非法目的购买、销售、制造麻精药品的行为,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猥亵、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精神药品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