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代表我们公司感谢你。”近日,浙江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来到金华市金东法院执行局冯法官的办公室,激动地握住冯法官的手说,“多亏了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使我们妥善解决这个纠纷,否则我们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原来,该科技公司是金东区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承建了义乌市一重大的EPC工程项目,与义乌某建材公司签订了长期买卖合同,由其供应工程所需的混凝土。2020年底,建材公司对账发现科技公司尚欠货款将近400余万元。后建材公司于今年1月向金东区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约定从今年2月开始分期支付。今年3月1日,建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冯法官介绍,该案件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根据最高院出台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相关规定,对涉企业类案件的查封、保全和执行都应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影响。在了解两家公司的基本情况后,他发现如果直接冻结企业账户、查封公司资产,可能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于是,他联系了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告知其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如果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局接下来会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资产以及上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等执行措施。但是鉴于公司信用良好,法院执行局给予三天的主动履行期,如果在此期间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的,法院将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冯法官还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了案件申请人。
在得到法院的善意提醒后,科技公司周某某立即与建材公司的负责人联系沟通,并主动履行了部分货款,现双方达成和解,建材公司同意向法院撤销对科技公司的执行申请。在冯法官耐心指导下,双方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办理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