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用一份海事强制令理顺矛盾实现和解

  轮船为何一开出去就遭拦截?这背后牵扯着5起错综复杂、标的额高达4000多万元的案件。近日,宁波海事法院的法官用一份海事强制令,理顺了这5起案件的矛盾。当事双方企业不但成功和解,还联合给法院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

  今年4月的一天傍晚,象山某造船厂附近锚地,刚建成的货船“某达05”轮拔锚起航。与其他新船不同的是,“某达05”轮的首航没有任何仪式,而是趁着太阳落山悄悄驶离锚地。

  当它驶出石浦港下湾门时,两艘小船突然尾随靠近,恰巧“某达05”轮此时突发主机故障,趁其降速小船赶上,小船上7人强行登轮,硬是把“某达05”轮又驶回了出发锚地。而这,只是“某达05”轮数次被拦截经历的其中一次。

  为何被拦?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21年深圳市某达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将两艘甲板运输船交由宁波某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建造,价格起初合计为4640万元,后又增加了100余万元的建造费用。2022年5月,两船建造完成,经深圳海事局登记,命名为“某达05”轮和“某达06”轮。同年9月,船方将两船卖给亚某达(深圳)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某达公司)。

  这之后纠纷跟着来了。船舶建造之初,造船的宁波公司一股东胡某以个人名义与深圳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协议,约定投资其中一艘船舶50%的股份,后口头改为两艘船舶各25%的股份。至今年4月初,深圳公司共给造船方转账3670万元,宁波公司通过其投资股东账户转回了730万元。船舶建造完成后,双方在结账时对造价的增加项目部分出现争议,对730万元是股东的投资款还是建造款的退款也起纠纷。为了早日将船舶投入营运,作为买方的亚某达又替深圳公司两次共转了250万元,但宁波公司还是不同意放船,所以才出现了拦截船舶的情况。

  数次“强行”开船未果,深圳公司、亚某达公司只能试着向宁波海事法院咨询,并提交海事强制令申请书,希望借此责令宁波公司放船。

  宁波海事法院立即组成合议庭,研判后认为,目前航运市场行情低迷,导致船价下跌,才是双方矛盾的成因所在。该院一边要求申请人尽快依法提交申请海事强制令所需的担保,一边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宁波公司要求深圳公司必须付清船款才能接船。深圳公司则认为,其已付清“某达05”轮的船款,“某达06”轮足以担保欠款,应允许其先接收营运“某达05”轮,等资金回笼后再付清“某达06”轮的建造款。

  对此,宁波公司不同意,坚持认为两船建造系两个不同合同,“某达05”轮的款项并未付清,至于胡某投资两船属于股东个人行为,转回的730万元应从实收的造船款里扣除。负责人表示:“因为深圳公司没有足额付清建造款,我司资金周转不开,另一艘正在建造的万吨轮已因停发工人工资陷入停工状态。他们(深圳公司)要接收船舶必须付清造船款。”

  经初步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宁波公司称其已向其他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公司履行总船舶建造款扣除已支付3190万元后剩余的1700万元的支付义务。

  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要破局,先保交船让深圳两公司恢复‘造血能力’,再尝试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争取一揽子解决。”法官分析道。在深圳公司、亚某达公司向法院提交担保函的当日,宁波海事法院立即作出裁定,发出海事强制令,责令宁波公司立即将“某达05”轮交付给深圳公司。同时,法官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最终宁波公司同意遵照海事强制令的要求放船。

  见时机成熟,法官把双方代表拉到一起,向他们分析案情和法律关系。本案除造船款之诉外,还包括对造船方宁波公司未按期交付船舶造成损失、船舶所有人亚某达公司对拦截船舶的侵权之诉,股东之间的投资争议等5个诉讼。最终各案标的总和可能高达数千万元,还有诉讼费、律师费、涉及船舶建造的鉴定费等附加费用也可能超过100万元。“经济损失如此巨大,还不包括耗费的时间精力,为何不一次性把账算清楚呢?”

  整整一天时间,法官为当事人厘清了事实,对齐了账目,结算清楚全部造船款。对于730万元投资款性质的认定,法官建议双方各退一步。之后,各方当事人确认深圳两公司仍需向宁波公司支付造船款1500余万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方案:深圳公司、亚某达公司分期向宁波公司支付剩余造船款1500余万元,如无法按期付款,各方同意出卖“某达06”轮以弥补损失。法官又对船东和胡某之间的投资纠纷进行调解,明确各方付款义务。最终,深圳公司、亚某达公司和宁波公司代表签署了和解协议,宁波公司撤回了在其他法院对深圳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