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封存,最大程度挽救
我省12部门完善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

  近日,在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5年之后,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就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

145名涉罪未成年人考上大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增设的新制度,目的在于帮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2014年,浙江率先启动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经省委政法委牵头,省检察院负责起草,省委宣传部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给那些曾经犯错的年轻人撑起了一片可以“从头再来”的晴空。省检察院统计,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

  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的情况:15年前,杭州一少年因轻罪入狱。当时的他并没有想到,这竟然成了影响他一生的“污点”。出狱之后,尽管他已经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找工作却处处被拒……后来,他看到浙江已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因溯及到2012年前的犯罪,一直没能得到妥善解决。

  “现实中,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例。”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介绍,由于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也不明确,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由此,结合实践中碰到的类似问题和人大代表的相关议案等,省检察院在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次联合12家单位,会签出台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

被治安处罚的记录也要封存

  跟之前的试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犯罪记录查询程序以及监督追责机制都作了进一步完善。比如,《实施办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同时,相关期间检察机关作不起诉、被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也被纳入封存范围。

  另外,针对当前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的情况,《实施办法》明确,封存的犯罪记录也包括电子信息,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要加设封存模块或专门标注,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电子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

  为加强司法机关和教育、民政、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中间的衔接,《实施办法》规定了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责任,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等。

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授权不得查询

  在解决了封存什么、怎么封存的问题之后,犯罪记录的查询也是关键。

  胡东林介绍,对查询条件,《实施办法》明确,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查询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目的,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件。

  此外,《实施办法》也进一步明确了保密义务,规定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员,应当签署统一格式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对查询的情况进行专门的登记,以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信息泄露。 

  “这些规定,都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的特殊性出发,希望用最大限度的封存,给犯罪未成年人最大程度的挽救。”胡东林说。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还增加了具体追责条件和程序,明确对应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等,检察机关应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落实封存制度;如果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机关违规使用电子信息系统查询未成年人信息、违规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违规出具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证明等,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