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者通过公证与检察院达成和解
民事公益诉讼案诉前和解首次引入公证程序

  近日,一起休渔期电鱼案在舟山通过公证程序和解结案,公益损害人徐某、顾某自愿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费、专家论证意见费、公证费等2008元。这是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公证程序诉前和解的案例。

  2018年9月16日,正是休渔期。但徐某、顾某驾驶的捕捞船还是出发了。他们驾船至定海区金塘镇沥港渔业码头附近海域电鱼,后被舟山市定海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顾某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和海洋渔业资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去年12月省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考虑到该案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较少且当事人愿意对生态损害进行赔偿,定海区检察院决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对该案进行公开审查,率先启动公益诉讼诉前和解程序。

  2019年12月27日,定海区检察院向舟山市阳光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同时启动了渔业资源损失鉴定工作,委托浙江海洋大学生物学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意见。

  在取得专家意见后,公益损害人在公证员的见证下,与定海区检察院签订诉前和解协议,公益损害人徐某、顾某自愿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专家论证意见费、公证费等费用。随后,公证员对专家出具的论证意见和双方和解协议进行公证,使得相关证据及和解协议更具证明力和法律效力。在公证现场,检察官还进行了释法说理,向两名当事人详细介绍了公益诉讼及公证诉前和解的相关知识。当事人听后频频点头说:“这种处理方式特别人性化,我们也会以此为鉴,绝不会再做损害生态资源的行为。”

  定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应福明介绍:“对赔偿金额较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诉前和解,既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效,又可以减轻涉案人诉累,避免司法负面产出。而尝试引入公证程序,在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见证下可以充分保证案件处理得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公信力。”

  据了解,定海区检察院将以此案为契机,进一步与司法局对接磋商,就小标的额的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件尝试与公证机构建立快速衔接办理机制,开辟公证绿色通道,减少办案时间,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