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立规深挖黑恶案件背后腐败问题及“保护伞”
全省法院已移送涉案腐败问题及“保护伞”线索117条119人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惩腐打伞工作,日前,省高院出台《关于审理黑恶案件中排摸发现并移送涉案腐败问题及“保护伞”线索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深挖黑恶案件背后腐败问题及“保护伞”。

  《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检举揭发黑恶犯罪、涉案腐败问题及“保护伞”线索,并应认真仔细审阅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群众反映情况等,仔细核查各被告人的前科处理情况,综合审查是否存在涉案腐败问题及“保护伞”线索,主审法官在审理报告中作出专门说明,合议庭专门研究,并对此签字负责;发现相关线索的,要移送所在法院扫黑办处置;没有发现相关线索的,也要向所在法院扫黑办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

  在程序上,各级法院扫黑办将线索报院长审签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当地扫黑办,并层报上级法院扫黑办备案,不宜移送当地扫黑办的,可移送上级扫黑办;对办理线索移送的时限、手续等作出严格规定,并对可能存在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便宜措施。

  同时,省高院还将线索排摸发现及移送工作作为办案质量主要考核指标和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应排摸发现而未能排摸发现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对排摸发现的线索隐瞒不报、报告不及时、漏报等,延误相关办案部门侦办、上级决策,致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惩处的等6种情形问责追责;对移送线索得以破获有关案件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据悉,自2018年1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浙江法院已移送涉案腐败问题及“保护伞”线索117条,涉及1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