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安吉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三人相应刑罚。在宣判同时,该院当庭发出了浙江省首个“土壤生态修复令”,要求被告人限期完成对所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
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孙某、顾某各投资2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有机玻璃水加工厂。此后一年内,为牟取暴利,三被告人在明知加工产生的残液有毒情况下,未经申报环评手续,私自将加工产生的3吨多残液倾倒于厂区自行挖掘的土坑内。经相关部门检测,加工产生的残液和残渣物质属于有机树脂废物类危险废物,其危险特性为T(毒性)。
2018年12月12日,公诉机关以张某、孙某、顾某三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三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意见,表示:“因为一己私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危害,希望能够尽最大努力最大程度地修复受损的土壤,弥补自己的过错。”三人都愿意积极配合对污染土壤的修复工作。
今年1月,在安吉县法院的指导下,张某、孙某、顾某主动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杭州一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污染的土壤应急调查,明确了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种类及大致污染范围,并与该公司签订协议书,委托该公司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约为10.63万元。
5月5日,安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孙某、顾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1年8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同时,该院当庭发出“土壤生态修复令”,责令被告人限于30日内完成对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修复后的风险管控期为修复竣工报告出具之日起2年,土壤修复及风险管控标准以环保部门认可的验收结论为准。若未按“土壤修复令”要求进行修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该院环境资源庭法官马琴芳介绍,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同时为委托第三方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更好地审理该类案件开拓了新思路。
“通过‘土壤修复令’的形式,将土壤修复纳入被宣告缓刑的污染责任人的缓刑考验内容,同时责令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负起风险管控责任,从司法层面加大了对污染土壤的修复力度。”该院环资审判分管院领导何勇强说,这是该院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的一次创新举措,更彰显了“护美绿水青山,彰显公平正义”的司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