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却在网店销售奶粉,还挂了假证书,淘宝网店店主胡某被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行政复议后,胡某对复议结果不满,将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告上法庭。13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作为审判长敲响法槌,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这既是一起涉网纠纷,又是食品监督管理领域的“民告官”纠纷,也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将管辖范围扩展到行政审判领域。而庭审中暴露出来的关于主体、管辖权等争议焦点,正是互联网无地域性带来的新问题。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淘宝网店日常监测中发现,胡某个人注册的网店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有虚假嫌疑。经核实,这些证照系伪造。发现网店经营地址可能在嘉兴南湖区大桥镇,执法人员赴该场所执法检查。
省食品药品稽查局调查确认,执法现场查获的70张快递单和27个快递包裹对应的奶粉系涉案网店对外销售的奶粉,与网店销售记录中的收件人信息和产品种类、数量等信息相吻合。
2017年11月21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胡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案涉奶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决定没收涉案奶粉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共计39万余元。同时,对胡某在网店公示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责令胡某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胡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5月22日,省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虽然执法办案超过法定期限,确认原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但处理结果实际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某对该复议结果仍不服,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胡某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对象是他本人的主要依据不足,系主体认定错误,且其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但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胡某以个人身份注册网店,并通过网店向消费者销售食品,是行政处罚适格主体,据此认定销售行为系其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在前两次调查询问中均承认网店是他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且办公场所设备也是他所有,现场查获的奶粉也是他个人通过网店销售,从执法人员调查形成的证据上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认定为胡某。胡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奶粉,但鉴于奶粉非假冒产品,且质量合格,没有发生影响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酌情从轻处罚,按法定最低额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量罚适当;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因使用伪造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酌情从重处罚,按法定最高额处以3万元罚款,于法有据。另外,从执法程序上看,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办案期限超过法定期限,但未对胡某的权利和行政处罚结果产生实际影响,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不必撤销,应当依法确认为程序轻微违法。
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胡某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于法无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该案打破了互联网法院对传统法院的管辖,也将行政管理所面临的电子商务无地域挑战摆到了面前。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将网络平台推到网络空间治理前台,落实网络平台承担主动监控义务,通过制定平台社区规则进行有效规制,推动网络平台及时报送入网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对电商资质进行全面谨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