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吴某困难之时,梁某慷慨借款9万元,然而吴某却不守信用,外逃他乡恶意逃避还款责任,甚至在拿到15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后仍拒不履行。梁某向衢州市衢江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尽管在诉讼期间吴某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但由于情节恶劣,仍难逃法律制裁,法院审理后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吴某判刑。
通过自诉程序惩治拒执犯罪是一项重要制度创新。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公诉与自诉并行,严惩拒执犯罪”为主题,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新闻发布会。据统计,今年1至9月,全省法院新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501件583人,较去年同期上升62.1%。其中自诉案件98件,占比19.6%,是去年同期的两倍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犯罪案件有两大类型,一类是公诉案件,一类是自诉案件。我国刑诉法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诉。”省高院副院长陈志君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检、法机关在处理拒执犯罪具体案件上,对证据的把握、犯罪构成的认识不一等诸多因素,造成一部分拒执犯罪行为未能通过公诉程序得到追究。2015年7月,为破解执行难,围剿拒执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之前的单一公诉模式创新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2018年5月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法院受理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的程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起拒执罪自诉的,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即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8年7月,浙江省公检法三家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控告与自诉案件的受理情形,规定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控告,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审查立案,最长不超过30日。超过30日公安机关没有答复或者不予接受控告材料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陈志君说,全省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对追究拒执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于情节严重的拒执及关联犯罪行为,或者虽能在判决前履行生效裁判或相关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但性质恶劣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从严掌握缓刑适用。当天发布会上,省高院公布了一批关于拒执自诉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中,西湖区法院办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中,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张某要支付给顾某、黄某182万元,被执行人张某在获得拆迁安置款,有了履行判决的能力后,仍然不支付此前法院判定的还款。在公安没有立案的情况下,顾某、黄某以自诉的方式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法院认定张某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这是目前通过刑事自诉判处拒执犯罪的量刑最重的案件。
据悉,由于刑事自诉对于证据调取的要求较高,浙江高院目前正在调研落实律师调查令制度情况。在执行以及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诉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也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依法自行取证。持有调查令的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可以调查收集有关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也就是说,以后自诉人委托律师进行一系列调查取证将更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