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浙江将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进行地方立法。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擅自调速、不戴头盔等问题层出不穷。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威胁行人安全,扰乱交通秩序,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为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就电动自行车立法中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问卷调查。
记者注意到,问卷调查中特别提到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的问题。一直以来,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数居高不下。2018年浙江全省发生涉及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死亡1550人,受伤6063人,分别占交通事故伤亡总量的41.79%和52.66%。其中死亡人数中,因头部受伤致死的占75%左右,而头部受伤致死人数中,有85%以上是未佩戴或者未按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为有效减少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死亡发生率,省政府提请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目前,宁波、温州、嘉兴、衢州等市的地方性法规已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2019年,宁波、嘉兴通过现场查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同期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3.69%、61.54%。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上位法未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地方立法不宜增加规定;有意见认为,地方立法没有必要规定所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但可以规定非标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还有意见认为,地方立法可以引导佩戴安全头盔,但没有必要作强制性规定。
诸如此类问题,在本次问卷调查中都有所体现。
目前,问卷调查已经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www.zjrd.gov.cn)公布,2020年4月5日前,公众可积极参与问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