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次对不诚信诉讼适用律师费转付机制
被告除赔偿、罚款外,还要支付原告律师费

  公司故意隐瞒已注销的事实,导致案件在执行阶段无法执行,启动再审程序。面对这样的不诚信诉讼,以往都是罚款、拘留,而现在还需要支付对方律师费。6月11日下午,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隐瞒公司已注销事实导致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并当庭判令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一承担原告方再审律师费5000元,并对其罚款5万元。这也是全省首例对不诚信诉讼行为适用律师费转付机制的案件。

  律师费转付机制,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诉讼相对方或第三人以该方当事人实施非诚信诉讼行为导致其额外产生或增加律师费用,要求赔偿合理的律师费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6月9日,鄞州区法院出台《关于对非诚信诉讼行为适用律师费转付机制的若干规定》,在全省率先推出不诚信诉讼律师费转付机制,旨在通过增加非诚信诉讼行为的侵权成本,用以惩戒和规制虚假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保障法院依法高效审判案件。

  以该起案件为例。俞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鄞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支付了培训费5000元、设备费5万元,但最终未购买清洗设备,要求退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一在退还了设备款1万元后,未再退款。

  俞先生遂起诉至鄞州区法院,诉称,培训期间,发现该公司的设备没有生产许可证和发票,多次要求公司提供合格设备,但公司迟迟未能提供,这才要求公司退款。2019年11月,鄞州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原告设备押金4万元。

  今年1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鄞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前已经注销,案件无法执行。4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原审原告俞先生再审请求判令公司股东黄某一、黄某二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定代表人黄某一故意隐瞒公司注销的情况,导致本案再审,应承担原告再审聘请律师的费用5000元。

  经审查,该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载明:公司注销后,公司的一切债务均由公司股东黄某一、黄某二承担;清算小组成员为黄某一、黄某二、胡某。

  第二次庭审时,胡某仍以公司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次日,法院向黄某一调查了解案情时,黄某一甚至仍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自居,故意隐瞒公司注销事宜。

  今年6月11日,法院经再审审理,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黄某一、黄某二返还原审原告设备押金4万元,原告再审律师费5000元,由黄某一负担。同时,因黄某一隐瞒公司注销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导致原审判决主体错误,并导致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