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21个内设机构正式敲定

  4月2日上午,省检察院召开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动员大会。

  根据省委批准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改革后省检察院机关共有21个内设机构,其中业务机构14个、司法行政机构(含机关党委)7个,分别为:办公室、干部人事处、宣传教育处、综合指导处、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第九检察部、第十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务督察处、检察技术处、检务保障处、离退休干部处和机关党委。

  据了解,此次改革中,省检察院深刻把握中央精神和最高检要求,又紧贴浙江实际创新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与其他省份相比,呈现出浙江特色:有别于一些省份民事与行政或者行政与公益诉讼归属同一机构的设置,单独设置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单独设置侦查机构,为目前全国仅有的3个单设侦查机构的省级院之一;在机构总量限制、侦查机构单设前提下,把职务犯罪检察和经济犯罪检察归属同一机构;创新性地将信息化建设应用职能整合到案件管理部门,推动融合发展,全面提升智慧检务水平;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第十检察部加挂“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牌子;新增系统内巡视巡察、检察官惩戒以及内部审计职能,加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值得一提的是,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配置方面,省检察院着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目标要求,刑检部门编制经优化整合后总量下调,从原来的63人调整到45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三个部门总量上调,从原来的17人上调到38人,调整后的刑民编制比例为1.18:1。

  会议强调,内设机构改革是当前检察机关必须完成的一项硬任务,做好省检察院机关的改革,对下一步顺利推进市县检察院改革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各部门全体人员要认真做好工作衔接,抓紧落实机构职能运行,扎实推进改革配套保障,严格落实改革纪律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环境,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