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哪些属于重特大案件,经过2年的实践摸索,浙江已经有了相应的认定标准。6月19日,记者从省检察院了解到,根据该院刚刚制定出台的《关于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检察公益诉讼领域21种情形的案件,可列入公益诉讼重大案件,12种情形的案件可列入特大案件,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加强指导等方式全面强化案件办理质效。这是全国首个关于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
《规定》按照案件发生的特定地域、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客观标准,列出了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的21种情形。例如,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导致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案件;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案件;向孕产妇、婴幼儿、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危重病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金额达到20万元的案件等,属于重大案件。
另外,案件办理的成效和受到的评价,也可作为认定重大案件的标准,如办理的案件具有创新意义,开拓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领域和新格局,或者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开展县级以上专项行动进行行业治理的,也认定为重大案件。
今年春节前夕,嵊州市检察院根据举报线索,对当地非法生猪屠宰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发现4个乡镇存在7处生猪非法屠宰点,相关行政部门有效监管缺位,侵害了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随即向相关责任部门和4个乡镇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最终推动嵊州市政府对生猪屠宰开展综合整治。根据《规定》,这类案件就可列入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省检察院负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第八检察部将指派专人进行指导。
同时,结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规定》也对公益诉讼特大案件的范围加以明确,具体包括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万元以上的案件;挽回国有财产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50亩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违约金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民事公益诉讼获赔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的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