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从省经信厅联合省司法厅成立《条例》起草小组,到《条例》最终审议通过,前后历时近13个月。”省司法厅立法二处负责人介绍说,为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省经信厅、司法厅秉持“立良法、保善治、促发展”的宗旨,充分合作,最大程度发挥了各自优势。
集千条建议 夯实立法基础
《条例》从地方立法层面,明确了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地位、合法权利、保障措施等内容,受到全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高度关注与好评。
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在政府立法工作开展阶段,围绕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土地、融资、人才、政策制定等瓶颈,条例起草小组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开展实地调研,收集第一手资料。省司法厅在《条例》草案审查修改过程中,积极完善和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在部门征求意见、市县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座谈研讨、网络公开等工作中,充分调动和发挥人大代表、立法志愿者、民营企业立法联系点的作用,进一步夯实了立法基础,同时也为今后政府立法工作提供了良好示范。《条例》的起草和审查过程中,省经信厅、司法厅累积收集意见建议1000余条,有力支撑了高质量《条例》草案的形成。
问题为导向 提高立法质量
为回应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诉求,《条例》着重梳理研究了当前所有制因素影响较为明显的领域,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执行、国企混改参与支持、PPP项目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规范、资源要素平等配置等方面作了规范。
针对民企“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对平等准入有6条明确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授信有具体规定,力求通过制度建设,助力民企越过“融资高山”。
此外,《条例》对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规范行政机关的涉企行政行为都有要求,有利于消除民企经营者的后顾之忧,对“有形的手”进行监督约束。《条例》还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条例》最大的突破在于用地方性法规来确定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市场地位、合法权利、保障措施等,创设了具体的法律规范。”省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主任章靖忠评价说,法律是最好、最强的制度定型,它让民营企业可预期,是真正的“定心丸”。
一揽子计划 加强普法宣传
为让《条例》的实施落到实处,省司法厅制订了一揽子宣传计划。
除了将《条例》宣传纳入新一年的普法工作要点及相关部门的普法责任清单,省司法厅、普法办将联合省经信厅、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律师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全省所有区(县、市)开展“法治护航民企浙江行——《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巡回宣讲”活动。
同时,举行一次电视直播,邀请立法专家全面解读《条例》;邀请省司法厅、经信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民营企业家中的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一次网络宣讲;组织一期法治沙龙,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畅谈《条例》给企业经营管理、营商环境带来的积极变化;以普法讲师团在各地的示范宣讲内容为主,发布一批法治微课;利用地铁广告、户外电子屏持续宣传《条例》。此外,还将依托“浙江普法”新媒体平台、社会大普法融媒体平台、浙江法治在线“以案说法”栏目等,做好典型案例的发布和宣传工作。